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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由:网络侵权纠纷
    律师业务统一代码: 500100201707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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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侵权纠纷定义】:网络侵权纠纷,是指因在网络环境下发生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民事纠纷,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
    【关键词】:网络,侵权,民事纠纷

    一、业务适用范围

    网络侵权纠纷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1、提供与域名转让有关的法律服务;

    2、提供域名检索服务;

    3、提供域名转让的法律服务;

    4、提供域名争端的仲裁与诉讼服务;

    5、提供域名与商标、企业字号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服务;

    6、提供软件的网络使用与争端法律服务;

    7、提供ICP证办理与备案(含专项备案)办理的法律服务;

    8、提供网络侵权信息的移除、律师函告、诉讼服务;

    9、为作品在网络上传播提供法律法规调研服务;

    10、为著作权人与网络传播人之间的权利纠纷提出法律意见;

    11、提供与网站建设有关的法律事务;

    12、为涉及专利技术的网络传播行为提供法律意见服务;

    13、网络广告宣传等与商标权、著作权有关的法律问题解析;

    14、其他与网络有关的知识产权诉讼和非诉讼业务;

    15、其他与计算机网络有关的法律事务。

    二、侵权主体

    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空间中一种全新的主体,对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正是因为这种不可或缺的职能,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会卷入网上的各种侵权纠纷中。中国已经出现了将网络服务提供者诉上法庭的案例,而且,此种类型的案件随着中国网络服务业的发展还会出现,因此如何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的问题已经摆在面前,需要法律作出回应。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的标准和范围不仅直接影响版权保护的水平和质量,而且直接影响新兴的网络服务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互联网能否健康发展,也关系到无数网络用户的利益。由此,人们必须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最终确定一个合理的标准。

    网络服务提供者(又称“在线服务提供者”,即OSP)是为各类开放性的网络(主要指国际互联网)提供信息传播中介服务的人,包括网络基础通讯服务者、接入服务提供者、主机服务提供者、电子布告板系统经营者、邮件新闻组及聊天室经营者、信息搜索工具提供者等各种提供在线服务的人。各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身份和角色往往是相互交叉、不断变化的;同一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同时提供几种服务,更有一些大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同时向用户提供内容服务,即自己采集、筛选、加工各种信息提供给用户。提供的服务种类不同,决定了其在侵权行为中所起的作用也有所不同,因此在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时就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不同种类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区别对待。笔者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大致分为两类:一是网络内容提供者;二是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以下将具体分析两者在网络版权侵权中的责任。

    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

    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是选择某类信息上网供公众访问的人,如为用户发送信息的电子布告板系统经营者、邮件新闻组及聊天室经营者。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完全控制网页上的信息,公众一般只能浏览或下载而无法改变其提供的信息。因此他们的地位类似于传统的出版者,应为其提供的所有信息承担类似于出版者的版权责任。如果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在主观上没有过错的时候就不构成侵权。

    在欧洲、美国及其他许多国家的版权制度中,对直接侵权行为适用的都是毫无疑问的严格责任,即侵权责任的成立不以过错为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责任。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除内容服务以外的其他种类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如网络基础通讯服务者、接入服务提供者、信息搜索工具提供者等。他们的作用在于为信息的传输提供基础设施和基础的通讯服务等,以维持网络的正常运行,支持网上的信息传输。如前所述,“信息在网络中的传输是一个不断传输的过程”,因此当含有侵权内容的信息在网上传播时,同样不可避免的会在中介服务提供者的计算机系统或其他设施中留下复制件,这是否构成对版权人专有权的侵犯呢?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呢?答案是否定的。如同公路不能决定在上面行驶的车辆型号、数量、时间等事由,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并不能控制网上传输的信息内容,自始至终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不是侵权材料的发送人,对侵权材料的存储和传输是由其技术特征所决定的,是对侵权人的要求所作出的一种自动反应。总之,让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为难以预料和控制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是不明智的,不利于整个互联网的发展。因此美国、澳大利亚、欧盟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都不同程度地对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作了限制性的规定。但是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并不能免除所有责任,当在其系统中发现版权侵权材料时,该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有责任采取措施,使侵权材料停止传播;而且也非所有的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都可以享受限制责任的待遇,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从而避免一些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以此为理由,逃避法律应有的约束。

    中国的版权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这一规定无意之中迎合了限制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责任的普遍作法。即便如此,仍然存在一个如何界定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的问题,换句话说就是怎样判断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在其系统中存在侵权材料。

    三、常见问题

    1.你们律师收费贵吗?有优惠吗?

    答:我们按重庆律师收费标准从高计费,而且有最低收费限额,如果您在意律师计费之高低,我们不是您的最佳选择。

    2.可以风险代理吗?

    答:我们不受理风险代理法律事务,律师费得在委托时一次性付清。原因是我们会把全部精力用于办案,不会随时惦记着还有律师费没有收取。

    3.律师为什么不保证一定胜诉?

    答:我们受理法律事务,会审慎评估法律事务解决方案的可行性。但影响胜诉的因素除了律师的执业水准之外,还有案件本身的事实和证据等多种因素,当事人参加诉讼,应当合理预期法律风险。

    4.我想先咨询一下,再决定是否委托律师办理,可以吗?

    答:可以先按不同事项提交咨询办理单,并支付相应咨询费,具体可查看(点击查看)。咨询后,需要进一步委托律师办理的,可以从应付律师费金额中扣减已付咨询费。

    5.你们的优势是什么?

    答:专业,具体体现在法律解决方案和律师代理意见上。

    第一步:了解业务 第二步:提交办理单 第三步:事务所受理 第四步:律师办理
    业务:网络侵权纠纷 扫一扫,提交办理单 律师研判案情 专业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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