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和适用范围
垄断(monopoly)一词源于《孟子》“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网市利”。原指站在市集的高地上操纵贸易,后来泛指把持和独占。中国自古称垄断为“榷”。古代中国的盐、铁、茶长期属于官营之垄断事业,因有暴利之故,国家一旦出现了财政危机,为贴补国用不足,必然实行禁榷制度。在资本主义经济里,垄断指少数资本主义大企业,为了获得高额利润,通过相互协议或联合,对一个或几个部门商品的生产、销售和价格进行操纵和控制。
垄断纠纷包括但不限于:
1、垄断协议纠纷
(1)横向垄断协议纠纷
(2)纵向垄断协议纠纷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
(1)垄断定价纠纷
(2)掠夺定价纠纷
(3)拒绝交易纠纷
(4)限定交易纠纷
(5)捆绑交易纠纷
(6)差别待遇纠纷
3、经营者集中纠纷
二、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也称为卡特尔,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或者采取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和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形成的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下游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垄断行为豁免情形
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定正当性,这些协协则不受反垄断法禁止。所谓法定正当性,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豁免情形。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具有法定正当性的情形有: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1)~(5)种情形,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才能够满足法定正当性要求。
三、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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